保险法期末复习笔记

危险,又称风险

是一种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其因客现存在的意外事故而可能造成损失。(可以是人身方面的损失,但是通常不包括精神方面)。一般而言,无危险则无保险。危险千奇百怪,结婚有离婚的风险,如瑞士就有离婚保险,我国台湾也有类似的不离婚保险。有近视眼的风险,我国也有相应的近视眼保险。“忘穿秋裤险”

质押,标的物的占有转移,抵押,占有不转移

  1. 不确定性
  2. 未来状态
  3. 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
  4. 可能造成损失

危险的一般处理(不是重点)

  1. 规避,直接避免危险的发生,抽烟有风险,就不抽烟了,但有些如天灾(汶川地震)避无可避,毕竟地震具有随机性,难不成所有可能发生地震的地方都不住人了?
  2. 控制 ,使损失的频率和程度最小化。防损 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安装防盗门防止小偷,减损 如若损失发生,减小其程度,如放上灭火器去灭火。
  3. 自留 ,有风险但自己承担 被动自留,不知风险,以为自己没有风险,但是实际上有风险,主动自留,国际大公司专门成立保险公司,承保自己公司的保险(大公司在百慕大地区成立保险公司),我们中国也有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国家电网成立的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承保公司内部的财产,电网内部集团风险自留。黄岛油港认为保费太高没买保险。
  4. 集合 集中同类风险的多家单位,不同主体的同种风险集中在一起,风险以集体承担,如古时的长江运量,每船装几个不同商人的粮食,如若损失,则只损失自己个人的几分之一
  5. 中和 损失与获利的机会予以平均,如企业将货物为应对变化的市场行情分批出售货物,只卖一部分,后一部分留待以后(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6. 转移危险,将危险由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要,而不能向股东要 主体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发生风险保险来承担

可保危险

可以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可保风险的要件:

  1. 危险要具有纯粹性,危险发生只能赔而不能赚,如有些风险是投机风险,买彩票、股票,可能赚也可能赔,发生火灾,撞上人则只有赔的可能性,是纯粹风险。农业保险是否是投机风险呢?农业有收益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呢?投机风险因为无法测定,能评估股市的涨赔吗?有承保股市的资金能力吗?
  2. 损失具有不确定性,损失的发生不确定,确定的(如人寿)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原因不确定,损失的程度不确定。
  3. 损失必须足够大,损失太小没有必要承担,如丢了一支普通圆珠笔,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都大于自己的损失了。
  4. 损失是可预测的,通过统计和大数据,精算出具体的保额,须有足够多的同质样本,以具有可预测性,这样更科学。
  5. 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能够承担的,损失太大了,保险公司也无法承担了,会造成财务危机,如一般保险公司会把地震不赔,(地震一次一个城市的所有人估计都要赔了,太恐怖了),又如几家保险公司共同承保一个大项目,风险过大的再保险,或者直接拒保

(保险亦要考察法律的因素,不能单从数学、统计、财务进行考察,因违法而产生的赔偿也可以承保吗?)

道德危险(名词解释)

因为保险了,而引发的危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我国台湾”保险法”父亲给孩子上保险杀孩子骗保,结果导致“保险法”规定金额变低

积极的道德危险(故意行为促使危险发生诈取保险费)消极的道德危险,怠慢保护或疏于施救使危险扩大(反正保险了我不管)

逆向选择(良好标的不想投保,拒保标的千方百计相投保)

积极的道德危险,不赔,消极的道德危险,实物中法院一般判决保险公司对可以救下来的不赔

自杀是不是道德危险(两年内自杀不赔,两年外自杀得赔),助人为乐自己死了是不是道德危险。(我国台湾”保险法‘规定必须要赔)

追溯危险(名词解释)

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一个时点,签了合同对合同前发生前的事故也要赔,如以前的海上保险,过去通讯不发达,出海后什么都不知道了,可能已经发生了风险,但都不知道,可以保。有约定的,也有法定的追溯风险(保险公司收钱后会有核保期间,这期间还没有签订合同,这期间如若发生危险,而被保人符合投保的要求,这也是要赔的)

双方都不知道则要赔,投保人知道发生,保险公司不赔,但投保人有权收回保费。保险人知道事故不可能发生投保人可以收回保费。

什么是保险

相互宝是保险吗?买了一个空调,有保修期,延保服务是保险吗?快递的保价服务是保险吗?(不保价只赔邮费的3倍)

本法所称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财产损失、死亡、伤残、达到期限)

  1. 保险首先是一个共同的团体
  2. 团体成员面临的危险是同一的
  3. 发生事故都需要得到补偿
  4. 保险有偿

保险的职能

分散危险与补偿损失

将个人的危险分为到团体的危险,补偿发生事故后的损失(很大程度是财产的损失,人生亦落实到财产)

积蓄基金与管理危险

保险是加入时交钱,交钱时还没发生事故,就积蓄基金了,拿投保人的钱又去投资,两重积蓄基金

保险公司派风险评估人员去勘测风险,减少风险,保险公司也少赔了,投保人也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小了。

台湾省的“乔安互助会”是保险吗?本质是保险,但法官想方设法脱罪,其实是保险

危险承担,对价关系,保险利益,盈利不是保险的要件,有些保险(社保、亏本,机动车强制保险、长期亏本(经营原则不盈不亏)

保价与延保没有形成团体,关系是单方的的

保险的分类

  1.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公司必须买的”五险”,买车了必须上交强险,旅行社为游客买旅行责任险)
  2. 财产保险(保财产)与人身保险(寿命和健康)
  3. 原保险(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认为风险太大,发生事故赔不起,保险公司便和另一加公司再保险,把风险分担)
  4. 社会保险(国家为保障社会政策或保障公民利益而采取的经济补偿手段)商业保险(自愿的保险)政策性保险(采取商业经营形式的服从国家政策的保险,但国家不允许其挣钱,如交强险【保险公司抢着去求,因为其他商业车险很可能随着交强险一起卖掉,一般而言不会再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吧】农业险【原理是政策性的,因为政府补贴】)

保险与相关概念

保险与储蓄

  1. 储蓄是自助行为,而保险是互助行为。(互助保险会,赔审团)
  2. 保费支出少,而获得的保险金是十几倍,几十倍,而储蓄的利息是很少的
  3. 保险以大数法则(统计学)为基础,具有技术性,交保费了不一定可以保险,储蓄只要交了就可以储蓄(银行总不会拦着人存钱吧)
  4. 处分的自由度不同,储蓄存款自由,取款自愿,而保险不自由,保险人不能自由解除合同,投保人理论可以,但是合同会约定提前退保保费不能全退

保险与赌博

  1. 赌博在多数地方是不合法的
  2. 保险有稳定社会的功能,而赌博会危害社会、家庭的稳定
  3. 保险的对象一定要有保险利益,而赌博的对象不受限制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签订合同时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保险业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关系(保险私法与保险公法,合同法与监管法)

保险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依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保险法的特征

  1. 公法性与司法性的结合
  2. 伦理性与技术性的结合
  3. 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商法具有国际性而民法国内性)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人老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就不报了,因欺骗,不诚信而不赔,合同最大与最小的区别?曼斯菲尔德提出保险法的诚信要比别的诚信要大一些,一般合同遵守买者当心,卖方小心选择什么告诉,保险合同需主动,老实地告知,是主动地诚信。卖二手东西的人会隐匿一些东西不告诉对方(这是允许的,因为便宜),但是二手车投保则需要告知详细情况。

最大诚信的基础是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被保险人最清楚标的,而保险公司的条款无比复杂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危险增大的通知义务

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将主要内容告诉投保人一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

危险发生的通知义务,不即时通知会影响对是否赔付的判断

弃权与禁止的反言,保险公司,放弃的权利不可主张,保险公司对于重要事实30天内可以解除,而之后不能解除

救助义务,标的是自己的,能救就要救,增加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赔,有道德危险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经济利益与天然情亲、发生事故后的损失)

保险利益一定是合法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符合社会公共秩序,为法律所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是有些弱违法现象对这个做出了挑战)

保险利益是确定的利益,现有的利益或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如仓房倒了,有了物质损失,造成营业中断,这个保险公司可以保)对别人承担责任要赔偿(期待自己未来的利益不受损失)

保险利益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性,财产保险勿言,但在人身 保险中有时老大给父母投保老二为受益人,老大则为天然情亲缺少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能防止道德危险(但有人丧心病狂)、能防止赌博(久时英国对出海航船的赌博,完全就是赌博的性质了【与自己无关,完全听天由命】),限定保险人的赔付额度(将保险利益量化为保险价值,最后赔付的保险金额不会超过保险价值)(旧车制造单车事故的道德危险)

保险利益:享有法律权利的人,保管人(没有所有权,但是有责任,有偿保管要赔,无偿保管一般过失可不赔)占有权、期待利益(营业中断)、责任利益(装车赔偿的责任)

一般认为股东没有保险利益,而股东有保险利益(董事重大过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利益丧失,合同失效

车辆过户后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有保险利益的人与保单无关(2009年法律规定,车辆转让保单自动转让)

保险利益存在与保险事故发生时

95、02都写的订立合同时,订立合同时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但出现了大量保险公司两边拒赔的现象)2009年修改为了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有保险利益

欠缺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原来规定合同无效,现在规定被保险人不得赔偿,(子公司向母公司的机器投保机器损失险,子公司不可以赔偿【没有保险利益】,但是其他利益相关者呢?澳大利亚可以)(物流公司买了货物一切险,对货物无保险利益,而货主有,货主合货物无关,多数法院用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赔,但有时保险公司本就不知道物流公司运自己的还是运货主的,有时物流公司也有过错)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法律推定有保险利益与自己认定有保险利益)
  5.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人身保险合同的时点与效力

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事故发生时,防止道德危险,且交了保费,对部分保单持有人不公平。出险的时候赔给谁是另外的一个问题。目前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保险利益即无效,以后有亦不行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多少,保险人补偿多少

标的价值跌了,实际损失降低,则赔偿实际降低的损失,即跌过的

标的价值涨了,超出了投保数额,则只赔投保数额

三、损失补偿的范围

(一)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1)直接损失(电路受损的损失)

(2)间接损失(营业中断的损失)

(二)合理费用(第57条第2款、第64条、第66条)

(1)被保险人合理的施救费用

保险标的施救费用的支出应分别计算,两者的最高赔偿额均不得超过保险金额。但两者之和则可以超过保险金额。(第64条)【救灾是为保险公司减少损失】

(2)仲裁或诉讼费用支出(责任保险,第66条)。(在诉讼中律师费自己出,而仲裁赢了律师费败诉方承担)

(三)其他费用

主要是指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检查、估价、出售等的费用。如先由投保方垫付,则最后应由保险方支出。(第64条)(如估价)

损失补偿的例外,如定值保险,一些古董,值多少不好说,那约定一个确定的价钱吧,毁了就赔一个确定的价格。重置成本保险,东西坏了不算它的折旧,直接给你换新的。人寿保险中的定额给付,因为人身无法估价。

  • 重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损失。
  • 代位求偿使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
  • 超额保险赔偿以保险价值为限。

绝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赔了,还可以拿造成损害人的)

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死亡、伤残、疾病)。

保险人应当赔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人赔付完毕后不得向侵权人追偿。(合同关系)

保险赔付完毕后,被保险人或其亲属仍可以向侵权人追偿。(侵权关系)

近因原则

对损害或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有效的,并且引起法律责任承担的原因

因果关系十分复杂

有的时候又多个原因造成损失(平行):一个原因承保,一个原因不承保,法官自由裁量(一种观点认为协商比例,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多个因果关系连续导致发生(都有大概率),则第一个原因是近因,有大概率的最初推断点为近因。间断发生的原因,有的保险,有的不保险,摔倒引发脑溢血死亡,保险只报意外,则保险公司是否该赔。从前法院判可赔可不赔的保险公司就赔了,现在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按比例来判。原因搞不清楚按比例赔,技术上的问题问专家,专家出不了,法官自己感觉。保险公司也有时按比例赔付。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大家放在同一个池子里,大家都出保费保证赔偿能力。但是经常有保险公司捐赠保险合同的现象,捐赠的到底是什么,是保费吗?还是保险,是保险!但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解释为保险公司作为投保人捐赠的保险,但是这个保费怎么来的,是直接拿利润来的吗?了能是违规的。有的员工捐款,有的慈善公积金。不是特殊情况下很多保险的捐赠都是买大保险赠送小保险,不得超过100快,公益例外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互付权力义务,保险公司的义务理解为承担风险,风险发生是有可能但未知的。(英美法的双务是对双方都有强制执行力,单务指只有一方的履行受到法律强制)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契约订立时双方的给付义务并没有确定。双方交付义务的非等价性,但将保费看做赔付可能性,依旧对价平衡。(终身寿险的赔付是一定的,这时还射倖吗?射倖合同是由财产保险过渡而来的,终生寿险或为例外,但可以理解为赔付额度的问题?)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格式合同),要不接受,要不走开,不是议商合同(为了保险公司经营的效率,有时候保险公司宁愿个案败诉,也不修改合同)如若是大公司投保也是可以谈判的。有的自己谈,有的请保险经纪公司谈判。只要经过某种谈判了,则是议商合同了。格式合同不利解释,议商合同公平解释。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则成立。实践性合同则会有实践,如交付标的物。交保费不是交标的物,而是对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要先交保费(合同没成立,但先交了保费)

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需要特定意思表示的限制)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一定方式而为意思表示的合同(大部分是要式的,也有少部分不要式的)

保险合同是继续性合同,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保险人的履行是继续的,有的逐年交保费的,对被保险人也是继续的,继续性合同无效合同要当做有效合同处理,因为没有办法恢复原状了,比如劳动合同中的粉刷合同,工人可以退还工资,但是墙没办法复原了。保险合同承担风险,风险承担退还?实际上什么也没干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火灾保险合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农业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合同

寿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定额给付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值保险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体

四方主体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支付保费,但合同甲签订,保费乙支付,投保人是谁呢?李某为廖某投保,把廖某杀了,法院说;”保险公司举证是李某操作的(当然无法举证),保单是廖某,廖某投保人,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无收益权,收益权回归廖某,然后廖某死了,给其家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与当事人无关,但有关系

被保险人,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请求权为被保险人的转让)存在连生保险”一张保单保全家”

投保的时候有保险利益就算有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自己给他人在自己的公司投保,保险人与投保人都是自己,那么它还是合同吗?【当事人是被保险人更合理论,但法律投保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1. 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2.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
  3. 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

贷款买车,然后将车做抵押,车出了事财务两空,银行叫人去买保险,受益人写银行。(一种直接给钱了,一种认为合同无效。)第一受益人同人身保险受益人,到底是什么关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人的转让?有人就认为是受益人。基本共识认为第一受益人可以拿钱。法院有的承认,有的不承认。

受益人的产生:被保险人指定(标的是自己,亦可以控制道德危险)投保人指定(要被保险人同意,实质上也是被保险人指定)【方便合同的签订,有时是投保人签合同,事前,事中,事后罪人】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无效,若保险合同无效则无赔偿了。

受益人的指定对象没有限制,法人也可以。无行为能力人亦可

宠物能不能,搞保险信托,作为生活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主体独立,可以重合

指定受益人为妻子,但是离婚了,之后还要不要给。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主体,事故发生时的身份关系,不同主体,投保时的身份关系(依投保人的,因为它出钱,但夫妻财产是共同的,亦有道德风险,另一种第三方亲属投保,向着被保险人,亦存在问题)李某,我的妻子,身份相冲突(李某可能是小三)【泸州二奶案,财产全部给后老婆,与前老婆的法律婚姻关系没有断,泸州给了前妻(法律妻子)为了公序良俗,但是过了20年了,也要尊重意思自治啊】(司法解释认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视为未指定受益人)

变更的时候是否要通知被保险人呢?要,变更就是重新制定,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人和指定是一样的。变更无效和指定无效相同。变更需要书面通知,保险人在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但是没有书面通知,如写了一个遗嘱(这没有通知,可能根本不懂法)投保人书面通知是强制性的还是鼓励性的呢?不能将其理解为强制性的规定,毕竟这是双方的事情,与第三方无关。变更的行为有效,但不是对大家都是全部有效的,变更如为通知保险公司,则对保险公司无效,无需承担责任,变更有效但是若保险公司不知道,则无约束。发出9月1日,死亡9月3日,保险公司收到9月10日,批注9月11号,发出通知时就生效了,但是在没有收到前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遗嘱变更什么时候生效呢?死亡时生效吗?【但理论上死亡时保险金赔付和变更是同步的,在逻辑不通(虽然处理没有偏差)】应当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遗嘱在做出时就已经做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

被保险人变更不需要投保人同意,投保人竹篮打水一场空?

李某收益人他妈与自己,那他还有一个妻子,那死了钱给谁,有写明受益人的,都给受益人,一个都没有了。视为遗产,给法定受益人。如若第一受益人写了两个人,若没有指定平分,指定了按指定的。

受益权是期待权吗?受益人的收益权随时可能消灭,它能构成一个权利吗?收益权不等同与继承权,继承权只限于自然人,而受益权可以是法人,继承权需要偿还债务,而受益权不需要偿还债务(具有人身性质)。但是实际上如美国也有判还钱的。保险金能否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继承权需要纳税(美国,我国没有),受益权不征税。征收遗产税或是保险业的春天(保险的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受益权的丧失:受益人实施严重危害被保险人生命或健康的行为(既遂或未遂),而由法律强制剥夺其受益的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中活获利(法律原则)一个受益人受益权的剥夺,不影响其他人的受益权。投保人杀害被保险人,法律规定不赔,但受益人杀害受益人,受益权不赔(应该取消受益权,没道德危险还是要赔的,毕竟被保险人也是很冤的)但有的未遂,被保险人不干啊,也想要原受益人

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的处理,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回归被保险人自己,按继承法处理。

那么保险金是共同财产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保险金是死后所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同车死亡,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一起死了,没有证据该做什么推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法(长辈先死,同辈一起死)保险法(受益人先死,有其他归其他,没有这样推定再按继承法)但是如若互相为受益人,妈妈给女儿,女儿给妈妈,互相推定对方先死吗?

受益人的债权人与受益人争夺保险金怎么处理,被保险人的债权人怎么处理(大部分人让债权人拿了,极少数不给)受益人可能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己的债权人争夺保险金

保险人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是保险公司,但有些保险组织的命名为“”相互保险社,我国财产保险与人寿保险公司分开进行,财产保险可以经营小部分人身保险

依法成立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有权收保险费、发生事故赔偿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总公司(在大城市)分公司(省)、中心支公司(市)、支公司(县)、营业部(乡)、营销服务部(村)中国人寿已经将营销服务部部到了村庄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中公司,诉讼可以做为独立的原告和被告(要有营业执照)支公司以上一般都有营业执照,但是有的村级营销服务部有营业执照

保险中介

保险代理人(要卖保险,全部都用员工撑不住,和保险公司是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既可以是机构(专业的与兼业的【4S店与银行】)又可以是个人)代理的是保险公司

保险经纪人,代理投保人的利益,代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代理人智能是机构,代理的是投保人,但是从保险公司那里拿取佣金,这就涉及双方代理了。

保险公估人,判断保险事故的损失,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但是事后保险公司会报销)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非常多的东西汇合在一起才是保险合同

投保单是合同中的要约,代理人推销保险是要约邀请。但投保单通常为保险人事先制作的。

给了保单,保险合同并不即时生效,但合同成立,投保单有保险公司的询问状况,这非常重要,对保险公司核算保费,是否承保。保险单并不等于保险合同

拿到保险单(承诺)拿到保单保险合同就成立了

(1)证明保险合同成立。(2)确认保险合同的内容。(3)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作用

在美国保单转让,在保险公司有保单贷款(在人身保险领域,人总会死的)

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用以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或保险单已经签发的一种书面凭证。

保险人通常在团体保险和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中使用保险凭证。(学平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发行的保险卡)

2、法律效力:等同于保险单。

团队保险一人投保,多人被保险人,全部签发保单?保险凭证证明自己参加保险,保险凭证法律效力等同保险单

暂保单,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因为交投保单时要交钱,这里保险合同还没有成立【保险公司有核保】)这是正式没有成立,临时保单成立了,这时候出事了根据临时保险单来赔,临时保单和保险单是两个合同,不同时段出事,根据不同内容赔

有的投保单上面,就有临时保障的内容

主险100万,附加险200万,一审赔了,二省不赔

正常情况下,先有合同,在有义务,保险情况下,先履行部分,在成立合同

最高院:交费尚未承保,发生事故符合承保要求,人民法院支持,不符合,不支持。(那么部分符合承保条件呢?有的差几块钱,有的涨一半,差的很大)【这实际上是追诉保险,而不是临时保险】(临时保单通常包意外,而与正常保单不同)

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通过批单进行修改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女孩要出国,一时没带身份证,拿妹妹的身份证买了意外保险(由于包的是意外,所以卖得便宜,核查也不紧)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写错了是否要赔(法院最后真的判赔了)(有的法院甚至判醉酒驾车也赔了)主要是可怜啊(其实按理论保险公司无过错,不要赔,因为信息都是自己提供的。)

保险标的,财产保险中是财产,人身保险是人的寿命和身体,那么年龄是不是保险标的。

帅英给他妈买了康林保险,只保到70岁,他给他妈买保险,只保到70岁,但他妈77岁,而乡镇户口本写的68岁,保险代理人说没问题,就给卖了。最后他妈死了,保险公司还进行宣传(赔了27万,号召大家都来买保险)结果县里的户口本没改,一天就查出来了(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按刑法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标的的定义难以说清,公安局让检察院批捕,检察院不干,便向达州市检察院复议,后者指派大竹县检察院起诉,并承诺不错案追究,向该县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民事要赔,不构成犯罪,达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中院报高院,高院给最高院,最后发回不了了之。保险标的是保的东西,利益,给付行为。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赔的范围(赔不起,赔了你道德上受谴责【犯罪了】)

不承保,不免责,要不要赔,保险公司没写全,不赔

免责范围是在承保范围内的,没在承保范围之内,当然不赔

律师将下雪雪花飘落解释为飞行物坠落,保险合同的先通常理解,这不是飞行物,如若通常理解有争议,则不利于保险公司解释

保险标的是虚假的,则保险标的又是什么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期间的开始

保险合同约定的从那天起保险到哪天为止,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为当日0点

宣告死亡让保险公司赔,结果宣告的“死亡”日期过了保险期间,该不该赔。保险公司原则上要赔,有证明下落不明在保险期间内,则保险公司要赔,出了责任期间,下落不明在期间内,还是要赔的。

开车去会所玩,车停在停车场,保险当天过期,第二天出来发现车没了,不知道车具体什么时候丢的。条款不明,做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事实不明呢?不清楚时间,按承保的时间比例赔?(法院亦有自由裁量权)

投保方的权利的义务(考点)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投保方

权利

(一)保险金请求权

(二)合同解除权

(三)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

(四)协商复效的权利

(五)指定、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六)转让、质押保险单的权利

义务:1.交保费,投保人的义务,但是投保人没法教保费了,被保险人司法解释规定也可以自己交,受益人亦可交保费(谁交无所谓)

交付方式:现金交付(有风险,代理人卷款逃跑,现在规定,交给公司可以,1000以下可以给代理人)、非现金交付,人寿保险不得以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交付保费。【规定只有人寿保险次期以后不可以】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人寿保险的保费比较高,不交了不赔就行了。不交钱亦可合同中止,合同解除。首期合同呢?不交钱合同都没有成立(本合同至交保费次日零时起生效)

2.告知义务

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法律只规定了财产保险,但一般合同会约定人身保险危险增加通知)

找性服务者,车被她给偷了,危险增加不赔?(危险要有重要性,持续性,不可预见性)

4.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不通知得不到赔偿啊,不通知怎么知道事情发生没有,还要及时通知,不然证据都没了,该赔多少)通知要及时,在合理时间内尽可能快,口头书面都可以,现在一般打电话。

迟延通知,故意或重大过意未通知或未及时通知,致使性质、原因、损失无法确定,则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5.提供索赔单证的义务,父亲失足,鉴定意见排除他杀,则是意外吗?该怎么证明这是意外,发条规定仅提供力所能及的资料确定性质、原因、损失责任,且保险法规定补资料智能补一次,以免折磨投保人,原理上应由保险公司证明不承保

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要考)

一、保险人的权利(重要)

(一)收取保险费的权利

二)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权利

(三)协商变更合同的权利

(四)法定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的义务

1.说明义务

2.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3.危险承担的义务

4.及时核定保险责任的义务(核定事故是不是保险责任)

简单案件保险法规定及时核定,合理且尽可能快,情形复杂的案件要在30天内完成核定,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实物中法院一般之行30天)

30天核不定就要赔了,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支付因此造成的损失

5.对核定结果的及时处理义务,核定完了不赔要及时发出书面的拒绝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属于保险责任,赔偿数额也能确定的,保险人应当及时赔付,协商一致后10日内赔付,或约定时间,但可能故意协商不一致

违反通知、赔付时间要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责任确定,赔款未决,先予赔付能够确定的(收到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60日内)最终确定再支付差额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般情况下,投保即要约,要约表现为投保书,常见不实填写与代签名。(有的投保人就要代理人签字了,有的投保单代理人填,投保人只签一个字)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到底有没有效,投保人可是一直交了保险费的。(未生效退全部,生效退现金价值)

没有亲自签名盖章,对投保人不生效,已经缴纳保费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视为有效合同。(司法解释3)

双方代理的问题,代理人代理保险公司,同时替投保人签字,双方代理原则上是禁止的,只有双方都同意才有效。原则上代签名无效,已交保费,生效。

甲让乙代填并代签名,甲患病花钱,被保险公司查出已经患了应该划”是”而却划了“否”,实物中经常代理人代签字,代理人代签名,交费了就生效,代填投保单,投保人签字。

为小女儿买保险,查出买保险前就有病,但是保单是代理人填的。代填内容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投保人签了字就有效,投保人有义务去检察)代理人欺骗、隐瞒、诱导不能认为是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形式,保险人签发投保单,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核保盖章,保险人某些特殊行为或不作为(国外保险人收受保险费)

推销保险单,要约邀请。

普通合同,买者关心,保险合同,告知义务,先合同义务

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又称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的义务。

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告知义务是法定义务。

告知义务的立法规定:危险测定说,保险人最清楚,理性人会隐瞒,无法测定危险,决定是否投保及保费

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代表所有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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