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刑事诉讼法

题型

单选10

多选10

简答3

论述1

案例2

刑事诉讼法… 1

题型… 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3

第十六条… 3

审判公开原则… 3

管辖… 4

立案管辖… 4

审判管辖… 6

地区管辖… 6

三类自诉案件的程序上的区别… 7

回避… 7

回避的人员范围、不同的人由谁来决定… 7

回避的程序… 7

辩护… 8

辩护人的地位和责任… 8

辩护人的关键的权利… 8

律师违法情况… 11

证据… 11

证据种类… 11

证据的分类… 13

证明… 14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15

行政执法证据… 16

强制措施… 17

逮捕… 17

拘留条件… 18

取保候审… 18

监视居住… 19

立案… 20

立案条件… 20

立案的程序… 20

立案监督… 20

侦查… 21

搜查  、人身检查… 21

讯问… 21

技术侦查… 22

补充侦查… 23

审查起诉… 24

提起公诉的条件… 24

不起诉… 24

不起诉的程序… 25

审判… 26

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一审… 26

证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 、 有专门知识人的出庭… 28

不同情形的裁判… 29

认罪认罚… 29

庭外调查… 30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 30

上诉的提起、撤回… 30

二审… 31

二审开庭的情形… 31

二审不开庭… 31

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32

上诉不加刑原则… 32

二审的处理… 32

死刑复核… 33

再审的启动,途径… 33

有哪些错误启用再审… 34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34

不能附带民事诉讼… 34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概述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就公开的对象而言,审判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1)向当事人公开要求法庭开庭审理,而不得进行书面审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调查应当在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

(2)向社会公开就是允许公民到场旁听审判过程,允许新闻记者向社会公开报道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

原则上公开审理任何人都能旁听,但是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解释》第187条)

[注意]前两类是绝对不能旁听案件,除此以外证人、鉴定人也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而未成年人相对不能旁听,经过批准就可以,未经批准则不行。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二百八十五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1,绝对不公开的案件。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等,其目的是保护被害人或者其他人的名誉,防止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3)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相对不公开的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为未成年人案件,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对犯罪时不满1 8 , 判处的刑罚在5 年以下的,需要将其刑事犯罪记录封存)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管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1)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

(2)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①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②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管辖

立案管辖

监察委的调查

公检法此三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专门机关并不包括监察委,监察委既不属于侦查机关也不属于司法机关,其属于政治机关,担负监察职能,所以其对职务类的犯罪为立案调查,而非立案侦查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职务类的犯罪案件

对涉嫌贪污贿赂、褴用职权、现忽职立、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将凋查结果移送人民检祭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上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都归公安机关。

广义的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中国海警局,海关缉私部门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可直接管辖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主体一定要是司法工作人员,而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主体既可以是一般主体构成,又可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构成时,此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批准可管辖的情形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此案件的管辖权本来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内部必须报请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立案侦查。

需要层报省检,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检察院之层级管辖权

原则上由市级检察院管辖: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例外可交由基层检察院: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最高检、省检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检察院上下级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所以通常在程序上上级都可以作出两种选择:一为自己处理;二为指定或指令下级处理。

属于监察委立案管辖的原则上必须移送,二者有交叉情形的,以协商作为原则

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

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缕侦查。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绝对的自诉案件)

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

侵占案

前三种案件如果情节严重的,将成为公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可由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起诉

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轻微的程度为三年以下,如果三年以上则为公诉案件;同时记住自诉案件需自诉人举证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须有自诉人自己承担。

本类案件既可以公诉又可以自诉,第一次选择权掌握在被害人手中:

1,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可以自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可以公诉)。

2,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由自诉转公诉)。

公诉转自诉

(1)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2)其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1,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表现在不立案及撤销案件;检察院主要表现为不起诉,但注意附条件不起诉时不可公转自。

2.这类案件不可以反诉,不可以调解。三类自诉案件可作如下总结即都可以和解、可以撒诉,但只有前两类可以调解可以反诉。

公安、检察院竞合

(1)必须移送;(2)以主罪、次罪区分谁为主侦查。

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认定

与监察委管辖之竞合

其他机关发现线索之移交、以监察为主

公诉与自诉案件的竞合处理

1,对于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2,对于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的,可以立案侦查,然后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和公诉案件一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侦查终结后不提起公诉的,则应直接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竞合

1,自不可并公-因为公诉案件严格遵循人民检察院不告不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2,公可并自,因为自诉案件本来管辖权就归法院。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的规定。

并案管辖,并案侦查或交由人民法院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审判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了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没收违法所得程序;

4.出逃境外之缺席判决。

高院管省一级重大刑事案件,最高院全国一级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不能管上级的刑事案件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未成年案件检察院可以分案起诉,所以并不一定需要移送上级)

地区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三类自诉案件的程序上的区别

回避

回避的人员范围、不同的人由谁来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和所属机关,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也不适用回避制度。

在检察系统明确司法警察适用回避制度,而法院系统没有条文规定

回避的程序

侦查、起诉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诉讼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等有申请回避权

在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申请回避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既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也可以以口头方式提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对出庭的检察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暂时停止执行职务,等候审查决定。侦查人员一般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公安也包括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回避后取得证据及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规定,由决定其回避的主体决定是否有效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电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被决定回避的主体无复议权。

不属于《刑诉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即无因回避不得申请复议。

辩护

辩护人的地位和责任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独立于专门机关

独立于当事人(被告)

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辩护律师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在委托辩护中,辩护人要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在法律上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

责任:只有辩护的责任,没有控诉的义务,根据事实法律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以及法律理由

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实体上,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辩护人的关键的权利

什么时候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阅卷

1,从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阅卷。

2,案卷材料是指包括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在内的案卷中的所有材料

3,辩护律师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

4,可以根据需要带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5,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6,申诉、抗诉案件材料的阅卷。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到案卷档案管理部门、持有案卷档案的办案部门查阅、摘抄、复制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案卷材料。

侦查机关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3日以内,检察院应在提起公诉后3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

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对调整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有权查阅、摘抄、复制。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应当到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检察院、法院应当当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3个工作旦以内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律师:原则上不需要经过许可,持有相关证件就可以行使阅卷权,但注意当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在哪个阶段就经过哪个阶段当家做主的机关同意。)

2,非律师:非律师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不区分情况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由捕诉部门负责)的许可。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检察院不收取费用。

会见

原则上律师持三证就可以会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不能当时安排的,应让辩护律师在48小时以内见到在押的人。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录像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录音),不可派员陪同。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

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应当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

原则上律师会见应当在律师的会见室,只有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才可以安排律师在讯问室会见,但注意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第二,应当关闭录意 监听设备,考生一定要注意并非关闭录像设备,录像是可以进行的

程序: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不需许可,其他辩护人须经法院、检察院许可。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3)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4)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2,会见时可以携带律师助理参加,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3,会见时可携带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翻译人员必须经过许可。

也就是说律师助理只要证件符合就可以参与会见,不需要事先征得同意,但是请注意携带翻译人员时,翻译人员必须要经过事先许可。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办案机关应当要求其出具或签署书面文件,并在3日以内转交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可以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不予安排会见。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解除代为委托辩护律师关系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的,看守所应当允许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新的委托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解除原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终止新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

即尊重本人意愿。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专有,非律师辩护人没有调查取证权

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向谁询问必须谁本人同意

审查起诉阶段则检察院同意、审理阶段则法院同意。

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予调查书。

对于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书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只头提出申请的,办案机关可以只头答复。

向非被害方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取证。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辩护律师申请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的,监狱和其他监管机关在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合适的场所和便利。

正在服刑的罪犯属于辩护律师所承办案件的被,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

1,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2,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1)案件移送查起近后,可申请检察院代为收集调取(捕诉部门)。(2)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1)同意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收集、调取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2)材料形式: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

(3)手续: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1)辩护律师申请法、检收集、调取证据的,其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

(2)辩护律师 面提出有关申请时,办案机关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辩护律师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机关可以口头答复。

申请法院、检察院调取已收集证据

(1)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可申请检察院调取。(2)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1)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

律师参与逮捕环节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权利在侦查阶段,什么样子,在审查起诉阶段什么样子,审判阶段什么样子

律师违法情况

辩护律师的责任:依法辩护,维护被告的合法权利,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如果律师有违法情况,受到刑事追究。

律师违法行为的程序特别要求,比如由其他的侦查机关进行处理,法律上的特别要求。

证据

证据种类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种类(法定种类,具有法律效力),证据分类(理论分类,没有法律效力,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对证据做出的一个区分)

物证

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1)犯罪工具。如杀人使用的凶器、毒药,盗窃时使用的撬压工具等。(2),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如杀害的尸体,伤害所致的伤痕,盗窃的赃款、赃物等。(3)犯罪现场遗留下的物品或痕迹。如犯罪分子留在犯罪现场的衣服、烟头、纽扣、票证,以及为实施犯罪而遗留在现场的指纹、足迹、血迹、毛发、撬压痕迹等。(4)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如非法制造的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的出版物,伪造的货币等。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物证的证明功能是通过其外部或自身固有特征实现的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具有书面形式的材料,有可能是书证,也可能是物证。如果以其记载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则是书证。如果某一书面材料不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以其物质载体的内在属性、外部形态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则属于物证。

书证的存在方式也较广泛,如证明案件事实的出生证、身份证、护照、工作证、营业执照、账册、账单、票据、合同、书信、日记等。

盗窃的图书、录像带等所记载的内容与盗窃案件无关,它们便只是物证而不是书证。但如果在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中,所缴获的图书、录像带等因所记载的内容(系淫秽内容)与该案有关,因而属于书证。

证人证言

书证与证人证言的区分关键是这两类言词证据必须是被害人与证人在侦查的过程中自己向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员陈述,陈述的方式包括口头也包括书面方式。所以区分的关键还是要看证据的来源。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可以是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了解案件事实、具有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的能力。、证人应为自然人

见证人不是证人

证人不可替代具有优先性

证人产生于案件发生过程中,而见证人产生于案件发生后的诉讼程序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1 0 日以下的拘留(只是司法拘留,非刑事)。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这里的训诫是审判长决定的,而拘留是院长决定的。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参与即为口供、未参与即为证言:就同一事实作陈述则为口供,就以外的事实作陈述则为证言。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不是证人证言。因为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检举,与个人的罪责有关。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犯的检举,则与自己的罪责无关,应属于证人证言。

勘验笔录  与电子数据

勘验笔录一定是侦查人员在勘验现场时所作的记录,可以是文字记录也可以是照片、也可以是录像。侦查人员以外的主体记录的事项一定不属于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一定是电子化的方式记载、传输、并通过其内容和思想证明案件的事实,与书证最大的区别就是其没有客观的载体,但是书证有。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勘验笔录的形式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勘验笔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等。

2,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套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拍照、录像等。

它并不是物证材料(如血迹、毛发)本身,而是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

侦查实验的条件与事件发生时的条件有明显差异,或者存在影响实验结论科学性的其f情形的,侦查实验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作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录音、录像,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資料、电子数据。

例如,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应当分别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勘验、检查中进行的录像,应当是勘验、检查笔录的组成部分。但是,该资料用于证明讯问、询问或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这一争议问题时,则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鉴定意见

1,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送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2,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等。

内容仅限于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科学技术问题,

不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聘请鉴定人

证人证言不可替代,即使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仍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则应当回避,因此鉴定意见具有可替代性。

证据的分类

原始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例如,证人根据亲自看到、听到的事实所提供的证言,被害人对自己受害经过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供认,文件的原本、物证的原件等。

2,传来证据:凡是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例如,证人没有亲自听到、看到案件真实情况,而是转述从别人那里听到的情况;物证的复制品、照片;书证的抄件、复印件等。

有罪与无罪证据

1,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有罪证据包括罪轻也包括罪重证据,凡在认定有罪的前提下,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据,都属于有罪证据。

2,无罪证据则只有两种:一是证明犯罪事实并未发生的证据,例如证明被害人系自杀或意外死亡,而非他杀的证据;二是证明犯罪行为并非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例如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发时没有作案时间不在现场的证人证言。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辩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原因在于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实物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也就是说,某一项证据的内容,无需经过推理过程,即可以直观地说明犯罪行为是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1)被害人指认犯罪分子的陈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目击者指认出犯罪分子并陈述犯罪过程的证言;(4)记载有关犯罪内容的书证;(5)某些通过监控设备摄录的能够再现犯罪经过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直接证据可以分为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肯定性直接证据必须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而否定性直接证据只要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因为否定性直接证据的成立,就能够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

言词证据多数是直接证据,因为其往往可以直接描述出谁做了什么事,但请注意,并非所有的言词证据都是直接证据,例如盗窃案中被害人只知道自己的财物被窃取,但是却并不知道被谁窃取。

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

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案内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证据体系,才能共同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等。特别是各种物证,一般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些片段或个别情节,基本上属于间接证据。

《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1)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在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4)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5)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证明

证明责任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证明标准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则上重复性的供述也应当排除但是换人+告知+自愿不排除

①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②审查速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未同步录音录像应当排除。

①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②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大地点不对应当排除即带出看守所排除,小地点不对应当合理解释即在看守所内的非讯问室进行。

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

侦查阶段

(一)依职权

侦查机关自行排除: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二)依申请

1,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

2,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讯向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

审查速捕、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及其整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调查结论应当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意核寒,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审判阶段

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1.告知义务: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2,申请时间: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2)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未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无法查清也算)存在《刑诉法》第 5 6 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2,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行政执法证据

一般证据在立案之后取得,而行政执法证据在立案之前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强制措施

逮捕

逮捕条件

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申请逮捕——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自己办理的案件——自己决定逮捕

法院审判过程中发现需要逮捕的——自己决定逮捕

三种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证据条件

国家专门机关必须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达到了逮捕所需要的证据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高于立案的标准,低于定罪和起诉的标准);有证据证明犯罪由嫌疑人实施;证明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至少有一个已经查证属实。

刑法条件

犯罪人实施的犯罪必须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必要性条件

人身危险性

1. 有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危害其他的社会秩序;企图自杀或逃跑

B.妨碍诉讼可能性

1. 现有证据证明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

执行程序

逮捕证、逮捕后立即送交看守所、24小时之内第一次讯问

重刑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特殊逮捕

重刑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速捕。

不能逮捕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速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速捕:

(1)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速捕条件的;

(2)具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后的检察院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逮捕以后的羁押——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原来的逮捕决定是否合法

逮捕以后的羁押是否有持续的必要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种案件直接视为有必要,不需要审查,直接视为有逮捕必要

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E.g.故意伤害重伤、致死——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实施过其他故意犯罪

身份不明的

拘留条件

司法拘留

行政(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法定的现行犯或危险犯(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采用的紧急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达到逮捕条件,但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

不超过14天

拘留是逮捕的前置措施,拘留后3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到7天的提请批准逮捕的审查期,检察机关有7天的批准逮捕的决定期。

1.  现行犯

a.     预备、实行、犯罪后被发觉的人,被害人证人当场指认犯罪的人,在身边住处发现犯罪证据的人

2. 危险犯

a.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有毁灭证据串供可能,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

3. 重大犯罪的嫌疑人

a.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嫌疑的人

b. 公安机关可以将提请批准逮捕的审查期延长至30天(这样算上决定期就是37天)

B. 程序:

1.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做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2. 看守所的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后应当进行询问

取保候审

I. 定义

公检法三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自己随传随到,不逃避侦查审判的强制措施。

II. 适用对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面窄)

没有达到逮捕条件的嫌疑人被告人

例外:

应当采取逮捕措施,但由于是未成年人或患有疾病,考虑到人身危险性不大,并且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实践中也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拘留逮捕到期届满,案件没有办理完结,可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适用程序

保证金取保

嫌疑人和被告人向三机关提交保证金。

保证金数额:

必要性:根据个人涉嫌犯罪的情况,确有必要

比例性: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危害后果,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涉嫌犯罪越重,保证金数额越大。

风险抵押金的性质,而非罚款。起到担保行的义务。

后果:

脱保行为:逃避侦查审判或违反保证义务的,保证金没收,变更为刑事拘留或逮捕。

保证人取保

嫌疑人和被告人向三机关提交保证人。

适用情况:

经济原因,没有能力保证金

未成年人与年老的人

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保证人

保证人资格

1.与本案没有利害牵连(不是当事人、证人)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向公检法机关出具保证书,负责监督被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违反法定义务或限制性规定,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该报告不报告,罚款,甚至追究包庇等刑事责任。

3.享有政治权利

4.有稳定住处和收入

被保证人义务

强制性义务

1. 任何被取保候审的人都要承担。

2.(执行机关)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居住的市和县

3. 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化,及时报案

4. 传讯时及时到案

5.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6. 不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B.选择性义务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通讯或会见。

3. 不能从事特定活动。

4.护照驾照等有关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存。

V.违反规定的后果

A.公安机关可以没收保证金,进行刑事拘留或申请检察院逮捕。

B.检察机关可以直接逮捕决定,也可以先拘留后逮捕。

法院可以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任何阶段最长一年。

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

公检法三机关责令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所,或者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对他的活动进行监视和限制的强制措施。

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较重,已经达到逮捕条件,但存在法定不宜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况的案件。

人道主义精神,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

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限届满,案件没有办理终结,是采取取保候审还是监视居住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

分类

住所地监视居住

没经过批准不得离开住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刑诉法》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留置)

其他:没有住所的

规定

不能在羁押场所和办案场所监视居住

嫌疑人可以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讯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通知近亲属,但是不告诉具体在哪里

每个阶段不能超过六个月,否则就是变相羁押,非法拘禁

指定的居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②便于监视、管理;③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包括国安)

监视居住的时间公检法的不同阶段跨越计算,每一阶段不得超过6个月

公检法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立案

立案条件

犯罪事实(证据条件)

侦查机关根据现有的证据,确信发生了犯罪事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意外死亡、自杀

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死刑案件过了20年,最轻微案件过了5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不告或者撤回告诉都不能立案

行为人有无抓获或到案,不影响立案的决定

立案的程序

受害人控告,控告某个具体的人

报案,报一个案件,暂时不知道具体的人

举报,举报与自己无关的人

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为同级复议、上级复核。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以肉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侦查

搜查  、人身检查

搜查是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1,搜查的主体: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搜查的对象。

(1)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2)可以对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1,原则上应当有搜查证,例外可无证进行搜查: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以内补办有关手续。

2,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3,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5,检察院组织搜查之主体: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时,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讯问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侦查人员负责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

只要讯问的对象在看守所内被羁押,讯问时只能在看守所内进行。

讯问对象未被羁押时,讯问地点为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请注意这里的指定地点由侦查机关指定。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1)侦查人员在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行为。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4)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5)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讯问的程序要求,技术侦查,法律的要求,补充侦查,什么情况要补充侦查,

(2)检察院自侦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应当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1)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2)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1)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当配备翻译人员。

(2)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迅向和审判的时候,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特殊情形下可通知其他适格成年人。

(3)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技术侦查

享有技术侦查措施决定权的有公安机关、国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虽不是侦查机关,但其在调查时也可决定采取),但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监察委决定也须公安机关执行)。

2,执行的手段: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3,执行的对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决定主体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1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检察院主要针对重大的自侦案件有权决定,但需交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即不受上述特定范围的限制。

2,为进一步查明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网络远程勘验,进行网络远程勘验,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依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且。

2、执行程序。

(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2)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秘密侦查

侦察机关针对特殊的刑事案件,运用高科技侦查手段,通过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从事的特殊侦查行为。

特征:

针对的是特殊案件,刑诉法规定的是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组织、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高科技手段应用到侦查过程当中。

特殊证据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分类

一般性的技术侦查行为

公安机关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对犯罪有关人员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的侦查手段。

隐匿身份从事侦查的措施

犯意引诱、数量引诱都是违法的

双套引诱也是最严重的违法

控制下交付措施

毒品或违禁品的侦查过程中,在交付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

补充侦查

 定义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速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速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速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在两个阶段可能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特别是一审阶段),延期审理

审查起诉和法庭审判阶段,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犯罪人或犯罪事实的案件,检察机关所进行的补充性的侦查活动

II. 分类

A.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

B. 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既可以选择退回补侦又可以选择自行补侦。监察委移送案件原则上退回必要时自侦

1.审查起诉阶段的后果:

a.审查起诉阶段终止,案件回到侦查阶段

b. 诉讼期限与羁押期限自动延长(案件退回不能超过两次,每次一个月)

自行侦查的,应荏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一般为为 1.5个月。

c.补充收集的证据依然可以移送检察机关

2. 法庭审判阶段

a.审判程序中止

b.侦察机关补充侦查的证据,检察机关可以载入案卷,仍然可以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2次为限,每次1个月

只有出现新的立功线索法院才能建议检察院补侦,其他缺自首、坦白及普通立功线索的都按缺材料处理,直接通知栓察院移送即可。

III.价值

1. 使检察机关有效对于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避免对于事实的遗漏

2.进行必要的程序补正,带有诉讼监督的目的

IV.弊端

1.对嫌疑人进行超期羁押

2. 违反疑罪从无原则,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反而重新调查而非不起诉

3. 案件久压不决,让一个人长时间处于犯罪嫌疑人的状态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的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一)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实足以定罪量刑或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二)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三)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四)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的。

对于符合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和证握。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I. 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A. 嫌疑人依据刑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刑诉法规定,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检察机关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B. 后果:法律上是无罪的人

II. 相对不起诉=裁量不起诉

A.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B.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1.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对象、危害后果、动机、目的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认为犯罪情节轻微。

C.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D.后果:

1. 重点人口监控

2.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III. 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

1.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嫌疑人,检察机关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改表现的做出的暂时不起诉的决定。

a)他是针对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嫌疑人

他实施的轻微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符合起诉条件

有悔改表现

b)情节轻微

c)考验期

六个月到一年

d) 考验期结束后,检察机关根据他的遵守法律、遵守规定的表现情况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2. 程序

a) 公安机关如果发现符合条件就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

b) 检察机关如果认为它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中止诉讼程序,设置考验期

3.监督考察

a)检察机关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之内对未成年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包括责令监护人对他加强管教;会同监护人单位,学校所在,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定期对他进行考察教育,跟踪帮教;包括社区劳动,包括教育,包括戒除毒瘾,包括让他参加一系列的集体活动

b)未成年人的四项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居住的市或县或者迁居,应当报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

4. 保留起诉权力的条件

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嫌疑人在考验期之内实施新的犯罪

嫌疑人违反治安处罚规定,违反考察机关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

特殊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自侦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不起诉的程序

不起诉决定书的宣布和送达

不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同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下列机关和人员: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1,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2,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3,对于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申诉、复议、符合

I.  被害人

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如果申诉不被接受,可以向法院提起起诉——公诉转自诉

II. 嫌疑人

向原检察院提起申诉,申请撤销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请求作出存疑不起诉或绝对不起诉的决定

III. 侦察机关

A.向不起诉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

B.复议不被接受,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

审判

公诉案件的普通程序一审

庭前审查

案子有没有达到开庭审理的条件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

(2)法院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

(3)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符合《刑诉法》第16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1)依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应当依法受理;

(2)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

庭前准备

为开庭审理做一系列的准备活动

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决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公开审理的公告,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庭前会议

I.解决控辩双方的程序性争议活动——程序争议法庭——司法解释规定:

A.管辖问题

B.申请回避

C.申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材料

D.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E.是否对证人、鉴定人的名单有意义

F.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G.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II.确定争议焦点

A.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问题简化处理

III.庭前准备

A.单方面的庭前准备:依职权进行的送达、确定开庭时间地点、通知各方到场等

B.在各方参加、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侦查员、专家辅助人的名单

C.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在庭前会议上完成

D.非法证据排除的,在庭前会议上进行初步审查, 必要时指派值班律师

E.确定适用哪种审判程序,进行案件分流

13.3.2 庭前会议的诉讼构造

I.原则上,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

II.可以在会议室、法庭也可以在看守所举行,还允许视频会议的方式举行

III.重大案件,合议庭成员全部参加,检察官辩护人必须出席,被告人不要求出席的,也可以不出席。

IV.法官围绕着三大问题,听取意见

13.3.3 庭前会议的效力

I.对控辩双方提出的程序性争议问题,一旦做出决定,没有新的理由的,在法庭上再次提出,法官可以予以驳回。

II.控辩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法官应当予以尊重。

III.庭前会议的审理结果,对法庭审理具有直接约束力。

审判

宣布开庭

选读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到庭、选读法庭规则,请人入庭

2,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被告人情况

3,审判长作程序性事项告知

4,审判长作权利性事项的告知

5,告知回避及处理

(1)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底审理。

(2)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3)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3)切记被告人本人必须要到庭,因为一审的审理对象就是活着的被告人,普通的刑事案件没有缺席判决。

(4)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还是速裁程序,检察院都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法庭调查

举证和质证

每一个证据按照法律程序去调查,证据成为定案依据

(5)法庭调查:审理过程中对控方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所进行的当庭调查

A. 调查对象:检方的犯罪事实

B. 调查顺序:

第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第二,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告人可以做无罪辩护)

第三,检察官逐一展示证据,如果是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需要逐一播放视频、出示实物、申请证人出庭。在此期间,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当庭质证

第四,辩护方举证,举证方式和公诉方举证一样

第五(不是全部程序都有):法庭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庭外调查核实,辩护人、公诉人都可以参加

法庭辩论

总结陈词,系统论证案件在事实和法律上的立场

对犯罪事实、量刑建议都可以进行辩论,结合所有证据综合性地发表意见,检察官、辩护人和被告人都可以参加

起诉书一页纸,公诉词非常长,辩护词非常长

被告人的最后陈诉

保证被告人享有最后的辩护权,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

天平倒向弱者,体现有利被告的原则,被告可以辩解,也可以忏悔

评议和宣判

议庭进行评议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得出结论

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

( 1 ) 合议庭经过评议作出裁判后,应当宣判。宣判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形式。

①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 日内送达判决书。

②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③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单位的注册登记机关。

( 2 ) 形式及到庭人员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到庭的,不影响宣判的进行。宣告判决结果时,法庭内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注意]缺席人员无被告人。

( 3 ) 告知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判决书:对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正式结论

裁定书:对案件的重大程序问题作出结论,如自诉案件撤回起诉、公诉案件撤回公诉

决定书:对案件的一般问题作出结论,是非正式的,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如驳回申请回避请求

判决书、裁定书可以上诉/抗诉,决定则不可以(决定可以复议)

期限不同:判决书的上诉期/抗诉期10天,裁定书的上诉/抗诉期为5天

证人出庭、 鉴定人出庭 、 有专门知识人的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不同情形的裁判

有罪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依法判无罪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的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高法解释的判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改变指控罪名的有罪判决:法院有权力改变指控罪名,但是不能超出检察院的指控

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的,按照法院的认定做出有罪判决

法院改变指控罪名做判决,法院在判决以前听取控辨双方的意见,要保障被告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的时候还要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不付刑事责任,没有责任能力如年龄与精神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不予认定:指控多个犯罪行为,一部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另一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一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裁定中止审理:出现16条

被告人死亡原则上中止审理,但查明无罪的判决宣告无罪

二审终审,一审判决完后十天上诉期,被告人怎样处理,判被告有罪在看守所里,判无罪或不受刑事处罚立即释放

认罪认罚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庭外调查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适用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

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上诉的提起、撤回

上诉和抗诉是引起第二审程序发生的两种不同的诉讼机制。

上诉是指上诉权主体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

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判的诉讼活动。

对于海淀法院的裁判

二审抗诉:海淀检察院向一中院提起抗诉,二审由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出庭

再审抗诉:一分检向一中院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

被害人不服可请求检察院抗诉

1,有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民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

2,无独立上诉权的主体;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1,检察院;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抗诉权,只能自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上诉口头或书面均可,无需特定理由

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上诉可以直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第二审

抗诉只能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1,上诉期限内申请撤回上诉,法院应当准许;上诉期限后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审套,经审查,认为一审事实、法律、量刑正确,准许撤回,否则不准许。上诉主体是否提出上诉,以其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進。

2,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撒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抗诉期限内申请撤回抗诉,一审法院不再向上一级法院移送;抗诉期限后申请撤回抗诉,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1,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

2,附民部分不管是合并审还是另行判决都按照刑事部分计算期限。

二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一审审理过的内容、审理过的人都在二审的审查范围之内,无论对哪一部分或哪一个人上诉,不受限制!

二审开庭的情形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审不开庭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一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诉法》第23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只要一审审理过的内容、审理过的人都在二审的审查范围之内,无论对哪一部分或哪一个人上诉,不受限制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上诉不加刑原则

只适用于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即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不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该原则的限制。

一审被告人甲认为量刑过重上诉,检察院同时对其抗诉,则此时可以加重甲的刑罚

1,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或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

一审量刑偏轻的情形,而只要事实和证据都没有问题,二审既不得直接加重对一审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可以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加重。二审只能先维持一审的判决,等到判决生效后通过再审程序来纠正,启动再审的方式有两种即:检察院的抗诉和法院自己决定而启动的再审,根据《解释》第386条的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也就说在此处要想通过发回重审的方式来加重对被告人的刑罚,检察院原则上必须向法院提出抗诉。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二审的处理

应当改判

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2.原判决量刑不当。

可以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可以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但此种情形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应当发回重审:违反程序一律发回重审。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

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死刑复核

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案子到最高法院二审:裁定书里面会加一句,就说本裁定同时也是核准死刑的裁定。最高法院二审和死刑复核合二为一。

高院核准死缓同理

死刑复核一案一核,一案一报,报请的时候以案为准,而不是以人为准,一个死刑案件的全部人都要被报,但是不影响非死刑人的判决生效,死刑人的判决还未生效。

死刑复核都是不开庭的

死刑复核不能只阅卷,还要讯问被告,到外地去讯问。

复核过程中允许请辩护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要听取意见

复核过程中出现情况的处理

1.核准

实体、程序都没错的核准

原审判决,略有瑕疵,原判判处死刑并不不当,但是原审在事实或引用法律条款有一点点错误,将错误改正后核准,

有的时候是判决,有的时候是裁定,改的多的用判决,改得少的用裁定。

三种不核准

事实不清不核准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实正确,不该判死刑

裁定不核准,发回重审改判

程序违法不核准

数罪并罚部分犯罪事实不清,全案不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如若数罪并罚个别罪不该死,其他该死,那么最高院将个别罪改判,仍然核准死刑。

多个被告人都被判死刑,只有一个人事实不清,全案不核准

多人被判死刑,一个不该判死刑,那么那个不核准,其他人核准

发回重审可以发回一审也可以发回二审

发回到二审法院但是二审法院不允许发回到一审法院。

发回重审,事实不清与程序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量刑过重,不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的启动,途径

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有错,提交审委会处理决定。

最高院对各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如发现有错,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上级法院指令下级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以外的下级法院审理;由原审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法院。

再审的抗诉一定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起的,所以也称之为上扰下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法院依据职权主动启动再审、检察院依据职权主动提起抗诉、   检察院提起再审事由较二审要求更加明确

启动再审前要进行严格的立案审查,二审程序的启动一般是无条件的,对检察院抗诉权和当事人上诉权的尊重

再审作为一种非常救济程序,再审的提起要受到限制,应当对于生效判决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具备法定的立案事由。

二审案件应当按照二审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再审没有独立的审判程序,按照原生效判决适用的程序进行审理。

有哪些错误启用再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申诉满足哪些条件,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

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

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有明确的被告人

有赔偿请求、事实和理由

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不能附带民事诉讼

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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